关于2009届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
1、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派回原定向单位,申请到其它地方就业或考研的毕业生凭相关证明由学校和省教育厅协商统一办理;
2、就业计划以协议书为准,没有协议不予落实计划。
3、有部分城市在用人指标上有特殊要求,需要申请人事审批或加盖地方人事局的公章。
需要人事审批表的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南京市,厦门市,宁波市、大连市、青岛市。
5、没有落实单位的(申请档案留校的除外)按各省主管就业部门要求,一律派回生源所在地。
天津生源:统一派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山西生源:山西省教育厅;
辽宁省生源:统一派回辽宁省教育厅;
黑龙江生源:统一派回黑龙江省教育厅;
上海市生源:统一派派回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江西生源:统一派回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湖北生源: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广东生源: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海南生源:统一派回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新疆生源:统一派回新疆自治区人事厅;
江苏生源: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宁夏生源:可直接派回生源地人事局,也可申请派到宁夏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广西生源:可直接派回生源地人事局,也可申请派到广西老员工就业服务中心;
河南生源:可直接派回生源地人事局,也可申请派到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